一产品好【旅游卡】可以优惠卖给商家作引流,还可以赠送朋友、长辈,自己赚出行佣金。
旅游卡是旅游部门或旅游景点定制的一种优惠卡,给旅游者带来持续的便利和优惠,将更为有效地拉动旅游消费。它是一种旅游预付卡,在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常见,通常可以在旅游景点、酒店、旅行社等场所使用,也可以在旅游相关的网站和应用程序中使用。旅游卡一般整合了国内外多条旅游路线,游客仅需购卡,便可以享受其中多条旅游路线当中的任意一条,并和客服对接好出行日期。落地后有专车接送,旅游中的吃饭、住宿、门票、导游、保险、大巴等费用都包含在旅游卡里面,旅客只需要支付来去车费即可,为游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节省旅游开支。
二模式好
人人游旅游项目商务合作合同
甲方:湖南驴行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
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旅游公司,具有较多旅行行业的资源,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认同甲方运营模式,乙方已有或将利用自身资源去拓展、获取有旅行意愿的客户与甲方共同合作。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合作内容
1.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指定代理业务的一级代理人,乙方依据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关权益
1.2 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扩展客户所需要的业务资料及旅游卡券。乙方负责拓展客源,自行推广甲方旅游卡业务。
1.3对乙方推荐介绍的有效客户定义:在持卡人(本合同项下“持卡人”仅指乙方拓展的旅游卡券消费客户)开卡且成功出行后,在甲方确认持卡人行程完整且乙方获客方式合规后确认的客户。
1.4 对成功出行的定义:持卡人最终参与并完成了甲方指定的旅游项目。
2.合作期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1年,一级代理人代理权为终身代理。
3.合同价款
3.1.乙方向甲方缴纳4980元人民币的渠道代理人费用,该款项应在本协议签署当天支付。甲方提供500张旅游卡(相当于9.96元/张卡)
3.2.乙方支付渠道代理人费用后,即成为甲方各项代理业务渠道代理人,并获得如下权益:
3.2.1.获得渠道代理人资格。
3.2.2享受售卡收益。乙方出售旅游卡,享受自行定价权,售卡收益归属乙方。
3.2.2.享受出行返佣。乙方渠道客户(持卡人)开卡激活且完成卡内旅游项目出行的,由甲方确认并核实持卡人的旅行行程,待甲方获得地接旅行社/导游对该单的返佣及确认持卡人旅行行程完整且乙方获客方式合规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作为报酬。
因经济、气候、区域、季节等因素对旅游业影响巨大,出行返佣的结算标准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以及自身计算标准计算。根据持卡人出行的目的地、季节、旅行时长、政策等因素,甲方在持卡人每次出行前发送给乙方返佣依据。佣金结算金额需待甲方确认持卡人旅行行程完整且乙方获客方式合规,且地接旅行社/导游将该单返佣支付给甲方后的10个工作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对此已明确知晓并同意。
3.2.3享受奖励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经乙方渠道被激活且出行成功的旅游卡券大于100张的,甲方奖励乙方4980元;
(2)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经乙方渠道被激活且出行成功的旅游卡券大于200的,甲方奖励乙方10000元整;
(3)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经乙方渠道被激活且出行成功的旅游卡券大于500张的,甲方奖励乙方50000元整。
3.2.4甲方以后推出的各项政策福利、新旅游线路等项目,乙方具有优先合作权,双方继续已有的合作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但对各项目的利益分配、结算方式等,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3.3 卡券回收。经甲乙双方沟通,乙方充分了解本次合作的项目,并自愿与甲方达成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为保障乙方权益,在旅游卡完整无污损不影响二次销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9.96元/张回收乙方剩余旅游卡券: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经由乙方渠道的持卡人激活且成功出行大于20张旅游卡券,但乙方不想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如按商学院老师的指导下未售出任何一张旅游卡券的;
(3)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届满半年,未赚回4980元(含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奖励、福利、返佣售卡收益等),不想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上述退卡,要求无污损不得影响再次销售及流通,否则甲方有权在扣除不符合退卡要求的旅游卡制卡费成本及运营服务费等成本后,剩余金额退回乙方指定账户。
3.4.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外,乙方为推广、居间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